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捷容,女,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顾江涛,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琴,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胡捷容与被申请人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曲阳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6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捷容申请再审称,其在曲阳卫生服务中心治疗蛀牙时,对方医生因其投诉行为对其怀恨在心,肆意报复,不当诊治,致其好牙受损,引发诉讼。原一审法院书记员为阻止其上诉,不在规定期限内向原二审法院提交其上诉书,还隐藏原病史。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应由7名专家参加,实际只有5名,属于黑箱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生效判决,再审本案。
曲阳卫生服务中心提交意见称,原一、二审判决公正合法,胡捷容申请再审缺乏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胡捷容在曲阳卫生服务中心接受诊治期间发生争议,起诉要求曲阳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医疗费人民币26,2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等。原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对双方的医疗争议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认为医方处理正确,胡捷容的情况与其自身牙齿结构特点有关,医方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与胡捷容现状不存在因果关系,本例不构成医疗损害。该鉴定程序合法、证明力充分。胡捷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原一、二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赞同。胡捷容所称申请再审理由缺乏必要根据,本院难以采信。胡捷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捷容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邓永杰
书记员: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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