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旭荷,女,汉族,1972年1月3日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箬横镇水岸村文库路内屋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鲍李娜,女,汉族,1978年4月21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月明社区风雅钱塘世纪花园11幢3单元201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钱伟娣,女,汉族,1974年3月6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紫荆花园16幢1单元6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民,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玲,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文德,男,汉族,1966年4月18日生,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王正琴,女,汉族,1968年11月1日生。
被申请人:胡瑶,男,汉族,1992年2月25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旭荷、鲍李娜、钱伟娣诉被申请人胡文德、王正琴、胡瑶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于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胡文德、王正琴、胡瑶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因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胡文德、王正琴、胡瑶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同等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潘肖东
书记员: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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