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沃君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莉,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舟,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沃君頔与被申请人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沃君頔申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4876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胡某银行存款263,674.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查封胡天培、沃榴红共同共有的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申请人沃君頔于2019年10月28日以该案判决已生效,并已进入执行阶段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胡天培、沃榴红共同共有的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沃君頔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胡天培、沃榴红共同共有的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纪岳峻
书记员:郭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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