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西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欣,上海无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平,上海无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凤诉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897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胡某名下财产计人民币707,052.29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后根据李凤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作如下保全措施:1.查封(冻结)胡某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古华新村XXX号XXX室房屋;2.查封(冻结)胡某牌号为沪CCXXXX的车辆;3.查封(冻结)胡某在农业银行上海保税新村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保全金额1,147.45元。李凤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凤申请解除对胡某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被申请人胡某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古华新村XXX号XXX室房屋;
二、解除查封被申请人胡某牌号为沪CCXXXX的车辆;
三、解除查封被申请人胡某在农业银行上海保税新村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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