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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晶珠、沈某某与林嬿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晶珠。
  原告:沈某某。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如,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嬿。
  原告胡晶珠、沈某某与被告林嬿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晶珠、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胡晶珠、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  端

书记员: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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