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晶珠。
原告:沈某某。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如,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嬿。
原告胡晶珠、沈某某与被告林嬿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晶珠、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胡晶珠、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 端
书记员: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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