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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上海新元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冯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唐庆,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磊,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丁巧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冯亚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冯俊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冯志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冯志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冯贵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新元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陶红。
  委托代理人黎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皎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丁巧女、冯亚丹、冯俊杰、冯志钟、冯志江、冯贵官、上海新元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陆波静

书记员:童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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