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暑名,男,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唐庆,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磊,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亚俊,男,198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丁巧女,女,1939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冯亚丹,男,199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冯俊杰,男,201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冯志钟,男,196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冯志江,男,196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冯贵官,男,193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新元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陶红。
委托代理人黎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皎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暑名与被告冯亚俊、丁巧女、冯亚丹、冯俊杰、冯志钟、冯志江、冯贵官、上海新元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暑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胡暑名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陆波静
书记员:童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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