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唐庆,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磊,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家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宇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新元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陶红。
委托代理人黎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皎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家法、陈宇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陆波静
书记员:童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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