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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荣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荣县(身份证号码:)。2012年3月1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介绍卖淫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绍辉、朱国领,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2)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辩护人朱国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为他人卖淫嫖娼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徐敏

书记员: 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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