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9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住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经黄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商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7日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曹某某(另案处理)在云南凤庆县将从侯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分销给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姚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从曹某某处获取并销售的公民个人信息两百条左右,销售额一万元左右,利润一两千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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