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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胡某某, 男,汉族,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86********,大专文化,群众, 现住在陕西省宝鸡市******小区*号楼****号,户籍地:江苏省新沂市******号,个体装饰。2019122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23日21时27分许,金台交警大队虢十路中队民警在宝鸡市金台区**路***小学门口执勤时,将酒后驾驶陕C0****小型普通客车的胡某查获,经鉴定,胡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1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胡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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