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胡x,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 身份证号:510221x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xxxx 电话:136x
被申请人:攀枝花商贸xxxx学校
负责人:陈x 校长,电话:187x
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鑫南路x号
被申请人:程x,男,汉族,身份证号:510x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翠湖路xx 电话:133x
被申请人:杨x,女,汉族 身份证号:350x
地址:福建省平潭县大练乡渔限村x号,电话:187x
申请事项:
1、被执行人杨x,程x支付本金23000元及利息5018元共计2801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
2、被执行人程x支付本金81000元及利息15448元共计9644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
3、依法向第三人x科技学校、x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商贸电子职业技术学校、程必亮、杨建康、x公司建设工程一案,贵院作出(2020)川0504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川05民终289号判决书载明“杨玉钦与杨建康(已亡)系夫妻关系,杨玉钦实际参与合伙事务,构成夫妻共同经营”,因此杨玉钦应当承担责任。
攀枝花x校在法庭上自认工程款结算x万,实际支付x万。因此,攀枝花商贸校应当支付程x、杨x、x公司工程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此致
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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