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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彭某某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5********,汉族,初中学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8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81********,汉族,初中学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栋**房。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先后于2018年12月8日、2018年12月25日左右伙同被告人胡某某从某公司至105国道佛山市顺德区某路段,每次将其中六箱微波炉专用变压器卸货下车,并以每台17元的价钱卖掉,每次得赃款,除第一次分给胡某某赃款3300元、第二次分给胡某某赃款4000元外,其余由被告人彭某某所得。

经佛山市顺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某甲公司被侵占的十二箱微波炉专用变压器(产品由某公司生产,共***台)价值人民币***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3.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证人刘某某等证言;5. 被告人彭某某、胡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荣楠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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