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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胡某某)(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住****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某某公司为抵扣增值税税款虚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某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和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共618份(属于可以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价税合计金额30558255.20元,抵扣增值税税额3709104.78元;并以新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某有限公司、新疆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储备肉的名义虚开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45份,价税合计金额33972683.00元,获利210万元。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现已经扣押该涉案赃款140万元。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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