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住新疆奎屯市绿秀里小区**幢**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经奎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奎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奎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22日至5月22日;2020年7月7日至8月6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左右,张某甲因老式结婚证无法办理房屋买卖事项,遂找到当时是二手房屋销售人员的被告人胡某某解决,在得知胡某某可以办理结婚证后,便委托胡某某帮助办理新结婚证,后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办假证人员“周润发”, 后以100元的价格从“周润发”处购买1本伪造结婚证,并从张某甲处收取200元办证费用。
2、2019年11月初,李某某因信用卡逾期无法办理贷款事项,遂想办一张假的离婚证办理贷款,经人介绍后委托被告人胡某某帮助办理假离婚证,后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办假证人员“周润发”, 后以200元的价格从“周润发”处购买2本伪造结婚证,并从李某某处收取600元办证费用。
3、2019年12月初,张某乙因想办理贷款,通过奎屯人保财险公司员工王某某联系到被告人胡某某,后胡某某在电脑上为张某乙伪造出一份工作收入证明,后张某乙因个人原因未办理贷款。
4、2019年12月10日,黄某某因无法偿还奎屯市人保财险的贷款,后经人介绍联系到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从“周润发”处帮黄某某购买到伪造一本不动产权证书、一张税收完税证明、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后黄某某适用虚假证件提取公积金时被当场发现。
5、2019年12月27日,郑某某因结婚证丢失无法办理房屋买卖贷款事项,经介绍委托胡某某帮助购买虚假结婚证,后胡某某通过“周润发”帮郑某某办理2本伪造的结婚证,胡某某从中获利520元。
被告人胡某某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结婚证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到案经过、EMS收件单据、微信聊天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鸿飞
2020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奎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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