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江苏省邳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红色大阳牌三轮摩托车从马路边将三轮摩托车挪到台阶上时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胡某某的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99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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