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51984********,汉族,中专,施工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现住福建省武夷山市杜坝**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4日22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H****小型轿车由三姑往市区方向行驶,在行经武夷山市立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3mg/lOOml,超过国家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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