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7月20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3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宜城市宜璞孔路由宜城市区往郑集镇方向行驶至宜城市振兴大道物丰驾校南约50 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胡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检测值为95mg/lOOmL。民警遂即将其带至宜城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胡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8.64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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