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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永济市**镇**村**组,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晋M****9),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路**桥**桥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平

2020年1月14日

附注:

1. 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五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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