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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72********,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安置小区**栋**单元**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1月11日被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浅井头南路与中富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9mg/100ml。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查扣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明

检察官助理:张真珠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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