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期**栋**室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仙人路行驶至繁华大道,沿繁华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翡翠路与石门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5mg/100ml,属醉酒驾驶。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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