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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滕州市界河镇中联水泥厂路口处时,与由西向北转弯张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胡某某和鲁******号小型轿车同乘人马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mg/100ml。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到滕州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张某某、马某某证言,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贺森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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