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3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63********,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禄丰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月20日告知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和丈夫武某某到禄丰县**镇**村委会**村**田自家农地种地,14时许胡某某认为自家地埂上的杂草影响种地,遂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引燃地埂上的杂草,因火势蔓延引燃与之相邻的**山集体林地上的林木引发森林火灾。发生火灾后,武某某及时打电话向**河村委会报告失火情况,被告人胡某某在现场等候并参与扑火。经鉴定,该山林火灾林地过火面积为3.2153公顷(48.2亩),区域内原有桉树2899株(林木蓄积88.791m3)、挂果板栗树441株,林木山场成本价格合计为151371元。
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犯罪嫌疑人正侧面照片、抓获经过、接收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林权证、调取证据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机构更名情况说明;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森林火灾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书;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被害人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森林防火期间违反野外禁令的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致林地过火面积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并参与扑火、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江俨谋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180****);
2.案卷证据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