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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78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现暂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回到顺德区**镇****街***巷**号住处,后发现位于对面的**街***巷**号出租屋门口停了几辆摩托车阻挡道路,且有一辆男装摩托车经常漏机油。看到这样后胡某某很气愤。于是胡某某回到自己家里,并在厨房里冰箱下拿了一把长约50CM的西瓜刀及一把长约70CM的自制尖刀(用尖的水果刀绑在竹柄上)出来,之后胡某某右手持西瓜刀左手持自制尖刀去拍打舒某某的大门及窗户,在舒某某打开门之后,胡某某即持西瓜刀将舒某某的颈部、肩部、手背等处砍伤(后经法医鉴定:舒某某的损伤已达轻微伤)。舒某某被砍后即退到客厅将门关上,胡某某看推不开门即回到自已住宅的厨房,并在厨房的刀架上找了两把长约30CM的菜刀插在腰间,然后再将手持的两把刀具放在停放在门口的摩托车上,之后驾驶摩托车去到**镇**市场附近球场,然后再将四把刀具放到粤E28****小型面包车的副驾驶上,驾驶该汽车去到顺德区**镇****酒店路段时,看到曾经搭客与他争过客人的事主庞某某正坐在摩托上等客,于是胡某某驾驶汽车撞向庞某某的摩托车,并将庞某某撞倒在地,撞倒后胡某某还从副驾驶室拿了长约50CM的西瓜刀及长约70CM的自制尖刀追砍庞某某,并将庞某某的头部、手掌等处砍伤(后经法医鉴定:庞某某的损伤已达轻伤一级)。砍伤庞某某后,胡某某又继续驾驶粤E28****小型面包车,向顺德区**镇**跨线桥农业银行对开路段行驶,后胡某某看见驾驶三轮车搭客的吴某某及驾驶摩托车搭客的李某甲两人正在公交站处等客,且该两人都曾经与其争过客人,于是胡某某又驾驶汽车撞向吴某某的三轮车后面,并将三轮车撞到公交站治安岗亭边将李某甲的摩托车一同撞倒,另外还将在该公交站上等公交车的被害人李某乙(后经法医鉴定:李某乙的损伤已达重伤二级)也撞倒在地。吴某某及李某甲两人被撞后都摔倒在地,后胡某某右手持50CM的西瓜刀左手持70CM的自制尖刀下车追砍李某甲,并将李某甲的头部、手部等处砍伤(后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的损伤已达轻伤二级)。砍完李某甲之后胡某某又追砍另一被害人吴某某,并将吴某某的腹部、肩部等处砍伤(后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的损伤已达轻微伤)。砍完吴某某后,胡某某即返回汽车上启动汽车想倒车逃跑,但因汽车前轮卡在三轮车里,所以倒了两次都未能离开,后胡某某看到李某甲的摩托车还插着车钥匙,于是返回汽车上拿上四把刀具,然后将两把菜刀插在腰间,另外两把长刀则绑在摩托车的车头处,之后驾驶李某甲的桂K3K****男装摩托车逃离现场。于当天15时许,均安派出所民警根据胡某某驾驶摩托车逃跑的轨迹,在顺德区**镇**居委会**红绿灯附近路段将涉嫌故意伤害他人的胡某某抓获,现场缴获胡某某驾驶的桂K3K****男装摩托车一辆及刀具四把。被告人胡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舒某某、庞某某、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3.证人胡某丙、胡某丁、胡某甲、胡某戊、欧阳某某的证言;4.物证;5.书证;6.勘验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连敏

2020423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四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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