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74年6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74********,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7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石家庄高新区**村村南自己经营的按摩店内,因费用问题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纠纷,后杨某某被胡某某打伤头部。经鉴定,杨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人身安全检查笔录、作案工具照片、谅解书、被告人户籍信息;2.证人商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公冀石鉴伤检字[2019]935号鉴定文书;6.对案发现场的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头部受伤,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玲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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