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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敲诈勒索案不起诉决定书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24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办事处**路**号**室,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逮捕。2020年3月20日经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6月1日、2020年8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完毕后,于2020年6月30日、2020年9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份到4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宿州市桥区**镇**村西山上发现捡石头的村民后,拦截村民并以不给其钱财就向公安机关举报为要挟,向村民敲诈钱财,期间共向六名村民索要人民币275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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