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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号,现住址中山市东凤镇善武某房。2016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24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5时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在佛山市某公司打临工期间,进入仓库内发现2个快递纸箱内有全新手机以及手表一批,于是趁无人注意之机将2箱快递盗窃走,并将所盗的物品带至中山市东凤镇某房收藏。2019年8月23日,民警在中山市东凤镇某房将胡某某抓获,起获物品如下:1条华为WATCH GT FTN-B19电子表,黑色的曜石某某硅胶电子表;2台华为牌畅享9plus移动电话,4 128G内存,幻夜黑色;2个华为牌miniCM510蓝牙音箱,亮黑色;5个华为miniCM510蓝牙音箱,绮境森林(绿色);1条华为牌3pro SIM-AL00儿童手表,极光蓝色,浅蓝配深蓝硅胶表带;1条华为牌3pro SIM-AL00儿童手表,星云粉色,粉配紫硅胶表带;2条华为3TER-B09手环,珍珠黑色的运动腕带;1条华为B5运动版JNS-BX9手环,韵律黑色的运动腕带;2个苏宁小Biu音箱,蓝牙、灰色。上述物品已退还给事主张某某,还有1台华为牌p30pro、8GB 256G移动电话(黑色)和1台华为牌p30,8GB 256GB移动电话(亮黑色)无法找回。

经佛山市顺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条华为WATCH GT FTN-B19电子表,黑色的曜石某某硅胶电子表,价值1288元;2台华为牌畅享9plus移动电话,4 128G内存,幻夜黑色,价值2978元;1台华为牌p30pro,8GB 256G移动电话,黑色,价值5488元;1台华为牌p30,8GB 256GB移动电话,亮黑色,价值4488元;2个华为牌miniCM510蓝牙音箱,亮黑色,价值258元;5个华为miniCM510蓝牙音箱,绮境森林(绿色),价值645元;1条华为牌3pro SIM-AL00儿童手表,极光蓝色,浅蓝配深蓝硅胶表带,价值988元;1条华为牌3pro SIM-AL00儿童手表,星云粉色,粉配紫硅胶表带,价值988元;2条华为3TER-B09手环,珍珠黑色的运动腕带,价值538元;1条华为B5运动版JNS-BX9手环,韵律黑色的运动腕带,价值959元;2个苏宁小Biu音箱,蓝牙、灰色,价值238元,上述物品核价合计人民币188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 被害人陈述;3. 证人吴某证言;4. 物证、书证;5. 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荣楠

                                      2020年2月13日

附:

    1. 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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