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6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段**号,住常德市武陵区**社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0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牌号为湘******小型客车,沿常德市武陵区龙港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中学路段时,遇行人赵某乙沿**路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由于胡某某饮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且经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导致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赵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德市**队**队认定,胡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胡某某走到常德市**队**队投案。案发后,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赵某乙近亲属120万元(已支付110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①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归案材料、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机动车信息资源库查询情况、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人民调解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等书证;②证人向某某、吴某某、赵某甲的证言;③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④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报告书常司鉴[2020]尸检字第21号、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常德司鉴中心[2020]交鉴字第429号、第430号、第431号、常德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112号、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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