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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001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安徽省五河县**********单元**室。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院于2020年4月3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并五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乘坐五河县104公交车,车辆行驶至五河县城关镇二库小区站点时,被告人胡某某要求从公交车前门下车遭拒后抢夺正在行驶的104公交车方向盘,导致公交车撞上路边绿化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五河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安徽省五河县**镇**路**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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