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40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县,住**县**乡。2019年8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晚上,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刘家垣中队、公路巡警中队、巡逻防爆大队10余名民警在大槐树镇政府门口路段进行“百日围猎”统一大检查。22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晋B*****雪铁龙轿车载着辛某,从恒富路湾里十字路口由北向南行驶至检查路段时,拒不接受检查,并撞坏隔离墩强行驶离,执勤民警驾车对其进行拦截,胡某某将拦截车辆晋L****警警车撞坏,撞车后加大油门由南向北逃窜,执勤民警驾驶三辆警车继续对其进行拦截,胡某某驾车逃窜至洪永线永一村路段时弃车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亚明
检察官助理:柴小刚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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