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4********,回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路**号,现住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本市武陵区**超市地下停车场内,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蒋某某发生纠纷,胡某某从身上抽出伸缩棍将蒋某某的鼻梁打伤,经鉴定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胡某某已赔偿蒋某某各项费用10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监控截图、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葛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陈述;4.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对其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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