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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书(公开版)_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19〕65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8********,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晚21时30分许,黄某甲、黄某乙二人酒后乘坐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的皖A*****出租车从合肥市滨湖区**小区北门到**大道高速收费站,当胡某某将出租车停在**大道高速辅道的匝道旁让二人下车时,坐在副驾驶的被害人黄某甲及坐在后排的黄某乙要求胡某某将车开至收费站,胡某某予以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及口角。后黄某乙在车里殴打胡某某,三人下车在车尾处互殴,胡某某用脚踢黄某甲胯部一脚并且打其面部左脸颊一拳致黄某甲倒地不起。后被告人胡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与黄某乙一起对黄某甲采取急救措施,当晚黄某甲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后在合肥市滨湖医院重症监护室昏迷不醒。2019年7月18日,被害人黄某甲在医院被确认死亡。经鉴定,死者黄某甲符合在饮酒的基础上因头部受外力作用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3.证人黄某乙、李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正立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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