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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2014年7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高奎,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高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事实及罪名成立,对其应予惩处。对胡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其在案发后及时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黄一
审判员 郝海荣
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

书记员: 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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