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已另案起诉驾驶租来的云LN****红色雪铁龙牌小轿车载胡某某行至振兴北路观音阁附近,发现云L0****的银灰色长安金牛星牌微型车停放在振兴北路81-82号门口停车位上。二人商量后先由胡某某下车探明该微型车后备箱门能打开,随后被告人张某某从后备箱车门进入车内实施盗窃,胡某某在车外放哨,被告人张某某在车内盗窃得人民币1567元,盗窃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张某某分给胡绍光297元,自己留1270元。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还全部赃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绍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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