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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刑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代表,非××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现住湖南省茶陵县城关镇朝阳**栋**号。因本案,2020年5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原系湖南省郴州市**物流有限公司的货运司机,2020年4月至5月期间,其利用在湘潭市岳塘区步步高**物流园运送货物的工作便利,三次在该物流园仓库内盗取洗发水、精华素等货物。经鉴定,被盗货物价格共计2197.2元。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9日1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一辆牌照为湘A*****的货车在湘潭市岳塘区**号**号门装货时,趁仓库工作人员搬货未注意之机,偷偷将该仓库中一件12瓶装的舒蕾牌洗发水和一件12瓶装的舒蕾牌精华素搬到自己所需运送货物的集货位上,再由仓库工作人员将该集货位的货物一并装入胡某某驾驶的货车中。待送完货物后,胡某某将窃取的上述货物带回家中。

2020年5月7日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方式在步步高**物流园1号仓库2号门盗走一件24瓶装的沙宣牌洗发水。

2020年5月11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方式在步步高**物流园1号仓库**号门盗走一件6瓶装的沙宣牌洗发水。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赔偿了**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损失,并代替其所属公司向**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22000元违约金,取得了**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单位负责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情节,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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