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洛阳市宜阳县**镇**村,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路**社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西苑路交叉口东南角地铁工地内,将洛阳市市政公司放在该工地内施工用的挖掘机液压夯盗走。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挖掘机液压夯被盗时市场价格为36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谅解书、证明等;
2.证人张某某、王某甲、万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委托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小丽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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