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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盗窃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市,住**市**街道**区社区**街组**号2017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7日下午1时30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骑摩托车至**街道**社区寻找作案目标,当其行至**社区**桥发现被害人聂某某家中未锁门,便溜门进入聂某某家中,将一楼房间一个紫红色女士皮背包盗走,盗得包内一两百元现金。

2.2020年8月28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从家中步行至**街道**社区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丁某某家中大门未上锁便溜门进入,之后便到处翻找值钱的物品,在丁某某家中房间床头柜本子里盗走2000元现金。

3.2020年8月29日下午2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从家中步行寻找作案目标,当其行至**市**街道**巷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楼房比较老旧,大门上锁,便在门口找到一把铁质东西将大门门锁撬开,进入张某某家中盗得4700元现金。

4.2020年9月13日下午2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在**街道**门口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家楼房一楼未上锁,便溜门进入二楼,在二楼房间将装有约200元硬币的白色布袋子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2、被害人聂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锋龙

检察官助理:付珊珊

(院印)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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