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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某某,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燕文,男,1968年2月20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峨眉路XXX弄XXX号,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燕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9月登记结婚,2001年10月16日生育一子一某。2003年4月,原、被告协议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未完全分割。故起诉要求上海市中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及租金、车位归原告所有。
  李燕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XXX社区XXXX(西双版纳滨江果园避寒度假山庄)XX苑X栋X单元XXXX室,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XXX社区XXXX(西双版纳滨江果园避寒度假山庄)XX苑X栋X单元XXXX室,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李燕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咏梅

书记员:王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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