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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9〕49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79********,汉族,高中文化承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承德市双桥区****单元**室,2019年3月5日因涉嫌诈骗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拘留年3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初,被告人胡某某以能帮助李某某投资理财为由,从李某某处骗取17万元,但其并未将钱用于其借款时所称的用途。2017年底,胡某某编造以帮助其承德银行的朋友完成银行存款任务并返给李某某利息为由,在李某某处借走30万元钱。其将钱存到银行后,将存单拍照给李某某,又以存单丢失挂失为由将30万元取出存到自己的银行卡里,全部用于偿还自己的个人债务。一个月后,其未按期归还李莉的钱财,后在李莉催收下,偿还22万元,其余25万元钱并未偿还。

 2.2014年4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以能帮助王某甲将钱放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返利息为由,由王某甲在向胡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钱。2017年12月份,胡某某编造以帮助自己银行的同学完成银行存款任务且返给王某甲利息为由,让王某甲在位于承德市双桥区某某小区的家中向自己银行账户中转账10万元。胡某某将在王某甲处骗取的20万元钱用于自己投资和个人使用。

3.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以完成银行揽储任务且许以利息的名义,让武某某给自己账户分两次共计转账30万元,胡某某将钱用于个人使用,至2018年3月,武某某向胡某某要钱,胡某某以两张没钱的30万元存单押在武某某处,至当年6月,武某某无法联系到胡某某。

4、自2014年开始,被告人胡某某先后虚构姐姐开贷款公司、弟弟开股票公司、帮助银行同学完成揽储任务等事实,向卜某某多次借款190万并许以利息,至案发前,仍有144.9万元未归还。另查明,胡某某将上述钱财用于个人投资及个人使用。

5. 2016年底至2017年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以完成银行揽储任务和做生意周转资金,并许以利息为名,从柳某某处借取人民币16万元,后柳某某向其要钱,其编造自己被纪委查账户被封等理由拖欠还款,后柳某某无法联系到胡雁春,另查明,胡某某将在柳某某处骗取的16万元钱用于个人投资及个人使用。

6. 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以完成银行揽储任务并许以利息的名义,以让杜某某在承德市双桥区某某公司用手机银行向自己账户转账的方式从杜某某手中骗取人民币11万元,胡某某将在杜某某处骗取的11万元用于投资自己经营的诊所。

7. 2014年4月14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以做小额贷款并许以利息的名义,让张某某在承德市双桥区多个银行向自己账户转账的方式多次从张某某手中骗取人民币共计130万元, 胡某某在张某某处骗取的13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

8. 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以完成银行揽储任务并许以利息的名义,让王某乙在承德市双桥区工商银行向自己账户转账的方式从王某乙手中骗取人民币30万元,胡某某将在王某乙处骗取的30万元钱用于自己个人投资及开办诊所。

9. 2015年3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以完成银行揽储任务并许以利息的名义,让胡某甲在承德市双桥区多个银行向自己账户转账的方式从胡某甲手中骗取人民币60.3万元,胡某某将在胡某甲处骗取的60.3万元用于自己个人投资及开办诊所。

10. 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以朋友做生意周转资金并许以利息的名义, 让孙某某在承德市双桥区中国工商银行向自己的账户转账20万元钱的方式从孙某某手中借款人民币20万元,在孙的多次催促下,还款2万元,胡某某将18万元钱用于自己炒期货。 

另查明,以上被害人在报案时,均通过各种方式无法联系到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亦无钱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诈骗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485.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丽媛

2019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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