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刘志花(河北唐山丰南区稻地镇法律服务所)
张进(河北唐山丰南区法律援助中心)
胡某甲
李某某
耿建军(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
李海艳(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代理人刘志花,唐山市丰南区稻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进,唐山市丰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大齐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
被告胡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代理人耿建军,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艳,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胡某甲、李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志花、被告胡某甲、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耿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分家协议是通过其上记载的内容将原告夫妻所有的房产等共同财产赠与胡某乙及被告胡某甲,其行为系中国社会传统的民间习俗,是原、被告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各家庭成员已按分家协议实际履行十几年,分家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分家协议合法有效。虽然原告胡某某的妻子王某某没有在分家清单上签字,但根据证人王某乙、李福和的证言及被告胡某甲的陈述,足以证明王某某当时在场,并参与了分家,故原告主张确认该分家协议无效、诉争的六间房产归原告所有及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七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分家协议是通过其上记载的内容将原告夫妻所有的房产等共同财产赠与胡某乙及被告胡某甲,其行为系中国社会传统的民间习俗,是原、被告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各家庭成员已按分家协议实际履行十几年,分家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分家协议合法有效。虽然原告胡某某的妻子王某某没有在分家清单上签字,但根据证人王某乙、李福和的证言及被告胡某甲的陈述,足以证明王某某当时在场,并参与了分家,故原告主张确认该分家协议无效、诉争的六间房产归原告所有及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七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严冠军
审判员:闫海波
审判员:董玲
书记员:赵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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