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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甲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601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暂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7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甲骑着一辆自行车在路上遇到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的胡某乙(女,另案处理),被告人胡某甲提出让胡某乙用其三轮电动车帮忙拉货,胡某乙同意。之后,二人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西面工地内,被告人胡某甲将放置在该工地内的170个铁顶托(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059.2元)搬到胡某乙的三轮机动车上准备盗走,搬完后二人正欲离开现场,被工地人员发现。工地人员当场抓获胡某乙,被告人胡某甲则骑车逃离现场。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胡某甲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3. 证人胡某乙的证言;4. 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5. 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6.勘验、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海明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暂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街**,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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