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1701号
被告单位佛山市**区**镇**村**村民小组,单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区**镇**村**村民小组,负责人胡兴盛胡某某。
诉讼代表人梁某聪,男,1988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区**镇**村***街*号,现任佛山市**区**镇**村党委委员、村民委员会委员,联系方式:139********。
被告人胡某盛,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区**镇**村**村民小组组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区**镇***轩**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8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好,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区**镇**村**村民小组村民代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区**镇****新街*巷*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8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盛、潘某好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4月2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3月7日、2019年5月17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日、2019年4月7日、2019年6月17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盛、潘某好及胡某良、胡某甲、胡某堂(另案处理)为佛山市**区**镇**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组)组长及村民代表,其中胡某盛是组长,潘某好及胡某良、胡某甲、胡某堂是村民代表。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胡某盛多次召集潘某好、胡某良、胡某甲、胡某堂组织召开村务会议,商议处置**组历史自留地的相关事项,后通过召开**组村民大会,并经**组村民表决,最终得出处置方案:将**组的2143.785平方米(约3.2亩)历史自留地划分成22宗,以永久性出租、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变相转让出去,公开接受竞投,价高者得。后胡某盛等人将竞投土地的事项公示张贴于**镇**村人流密集的地方,并于2017年11月进行竞投。最终上述22宗土地以2800元/平方米至6300元/平方米的价格分别转让给21人,胡某盛、潘某好、胡某良、胡某甲、胡某堂代表**组与投地者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本次竞投所得的地款共计人民币11144290元,均存入潘某好的账户,后按照**组村民的决议,按**组固化人口数405份进行平均分配,每份27516.8元,由潘某好转账至**组各村民的账上。后其中4宗土地上违法建设了住宅。
2018年7月31日,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现**组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经查,涉案的22宗土地均属农用地。
2018年8月9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胡某盛、潘某好及胡某良、胡某甲、胡某堂到**镇**村委会,随后将五人带回公安机关审查,五人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盛、潘某好及胡某良、胡某甲、胡某堂退还各自所分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等人的供述;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镇**村**村民小组,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被告人胡某盛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潘某好系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华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盛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区**镇****轩**号,联系电话137*******;被告人潘某好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区**镇******新街*巷*号,联系电话159********;
2.卷宗九册、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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