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165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开始,被告人胡某某提供其居住的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楼作为赌博场所,组织他人使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牛牛”等方式进行赌博。赌博期间,由被告人胡某某负责在赌场派发扑克牌并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开门给参赌人员进来赌博,并通过监控视频为赌场看风。
直至2020年7月1日22时许,上述赌场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等22人,并缴获一副扑克牌、一张圆木桌、一条灰色布、一个塑料盒、涉案款项合计人民币181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扑克牌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碧 玉
检察官助理 欧阳素婉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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