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无业。2010年8月2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8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有法,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辩称其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2010年8月26日被告人胡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某系从犯、有立功情节一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无证据支持,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1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姚 欣
书记员:王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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