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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1、胡某2等与胡某4、胡某5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某1,女,195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胡某2,女,195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胡某3,女,1963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4,男,195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燕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5,女,198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某(系被告胡某5母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女,1963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1、胡某2、胡某3与被告胡某4、胡某5、叶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芬英

书记员:杨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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