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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1与罗某某、胡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某1,男,198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刘茉莉,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兼被告胡某2之法定代理人),女,1968年10月24日生,满族,住上海市。
  被告胡某2,男,2005年10月7日生,满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梁俞申,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胡某1诉被告罗某某、胡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罗某某、胡某2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继承人与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不在黄浦区,要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胡国平死亡时的住所地为本市罗秀路XXX弄XXX号XXX室,主要遗产为罗秀路房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罗某某、胡某2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军

书记员:金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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