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2,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胡某3,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郭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胡某4,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胡某1与被告胡某2、胡某3、郭某某、胡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胡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杨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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