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桂芬。
原告:王明光。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兴,上海市闵行区江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被告:王永昌。
被告:乌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惟斌,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新祥,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桂芬、王明光与被告王永昌、乌兰、王伟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胡桂芬、王明光于2019年2月27日以需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胡桂芬、王明光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桂芬、王明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桂芬、王明光负担。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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