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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梅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宗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梅弟,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勇,上海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霞,上海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宗合,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梅弟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梅弟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俞  皎

书记员:陈顺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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