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李俊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海波,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国,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涛。
第三人: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号第2幢7楼715室。
法定代表人:盛凯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梦,女。
原告胡某某、张某某、李俊勇与被告王某、第三人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三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张某某、李俊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391.94元,由原告胡某某、张某某、李俊勇共同负担。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