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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毓勇与上海丰礼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林广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毓勇,男,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肖倩,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明,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丰礼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林广学,男,1958年4月15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两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冰一,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奇,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毓勇诉被告上海丰礼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林广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了(2018)沪0115民初8593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上海丰礼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林广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66,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丰礼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林广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66,7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梅丽华

书记员: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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